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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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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发布日期】 2005-07-29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于2005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9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2005年7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的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全省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和同级行业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同级红十字会的工作经费,对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主义活动专项经费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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