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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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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9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


  《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9日


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加强万家寨引黄工程的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生产、生活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万家寨引黄工程,包括输水隧道、渠道、涵(管)、渡槽、泵站、阀室(井)、水闸、调蓄工程、弃渣场、管理站、变电站、监测设备以及输电线路、通信线路、专用公路、标志物等各类配套设施。
  第三条 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引黄工程保护的具体工作。
  引黄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引黄工程保护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将引黄工程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
  引黄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国土、公安、环保、建设、交通、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引黄工程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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