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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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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
【发布日期】 2005-07-30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
 
 
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已于2005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30日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秦始皇陵的保护,保持秦始皇陵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秦始皇陵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秦始皇陵进行文物保护、生产生活、经营服务、旅游开发、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秦始皇陵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 秦始皇陵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始皇陵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占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始皇陵文物的义务,对损害、破坏秦始皇陵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收藏的与秦始皇陵有关的文物,捐赠给国家。
  第五条 秦始皇陵的下列文物应当作为保护对象,依法予以保护:
   (一)建筑遗址,包括封土和地宫、内外城垣、寝殿遗址、便殿遗址、园吏寺舍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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