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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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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发布日期】 2005-07-30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 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三十日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由国务院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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