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5年6月27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主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部门(以下称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市政公用、财政、环境保护、价格、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应当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人民生活水平及城市公共事业发展的要求,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客运交通方式相协调。 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优先发展的原则。 政府应当注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评价机制和财政补贴、补偿机制,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投资主体参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投资、建设和经营。 第六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所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推广使用环保型公共汽车和洁净能源。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分别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市政公用等部门,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线路开辟和调整年度计划。制定线路开辟和调整年度计划,应当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年度计划实施前,应当向社会公布。 线路起止地分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或者不同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管辖的,其线路开辟和调整方案由两地上述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常住人口在一万人以上并具备城市公共汽车通行条件的住宅区域,应当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 第九条 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停车场设置标准预留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和空间;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停车场设置标准由规划、交通、公安等部门组织制定。 现有占用城市道路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停车场,应当逐步退出所占用的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