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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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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发布日期】 2005-07-30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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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于2005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30日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5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域,包括湖泊、河流、水库、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等常年积水和季节性积水的地域。
  

  第三条 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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