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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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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发布日期】 2005-07-30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于2005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30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一节 机动车和驾驶人
  第二节 非机动车
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五章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  第七章 执法监督
  第八章 处罚规定
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财政、发改委、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农业机械)、监察和其他负有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高效执法。
  第六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公布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路况信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驾驶人   

 

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申请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准予变更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的,应当在更换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交验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
  变更后的机动车未按期限换领新行驶证的,不得继续行驶。
  第十条 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安装和使用高音装置、非车灯闪光设备和镜面反光遮阳膜。
  第十一条 用于营运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客车(城市公交车除外)驾驶室两侧应当喷涂营运单位名称、编号、准载人数、核载质量。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机动车,可以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通行证》,并在机动车车身两侧喷涂校车标识。值勤的交通警察应当对校车提供通行便利。
  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技术良好,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校车通行证》和校车标识喷涂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发放《校车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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