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宜昌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有明 二○○五年八月八日 宜昌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市、区财政保障范围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缺房户的基本住房需要,向其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低廉租金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无房户,是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缺房户,是指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低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价格、建设、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