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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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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国税发[2005]167号
【发布日期】 2005-08-22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和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加强业务衔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税收工作的发展需要,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以加强征收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为宗旨,按照相对集中、合理布局、方便纳税的原则,充分考虑税源分布、信息化建设、税收成本等因素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归并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办理,由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 办税服务厅职责及窗口设置

第一节 办税服务厅职责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主要负责受理和办理以下事项:(一)税务登记相关事宜;(二)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开具完税凭证和欠税公告;(三)发票发售和发票服务相关事宜;(四)涉税文书和有关证件;(五)税收咨询、宣传;(六)税收资料发放和承办告知事项;(七)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节轻微且不需要立案或调查取证的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八)征管基础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九)税务行政许可、流转、所得、涉外、出口退税等审批业务的受理;(十)其他工作。

第二节 窗口设置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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