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发布日期】 2005-08-16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5年6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6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在尚未组建工会期间,由上级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组织或者工会联合会。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