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5年6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6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在尚未组建工会期间,由上级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组织或者工会联合会。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