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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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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发布日期】 2005-08-16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4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
  第三条 (门(楼)牌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附号牌)、楼(栋)牌、单元牌、户号牌。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的主管部门,区(市)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编制、安装范围)
  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和自然村等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店铺、单位用房等房屋和院门,都应当编制、安装门(楼)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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