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5年8月4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进程,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规定和本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确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提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及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资、财政、价格、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