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决议: (一)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二)本级财政预算总支出调整上下幅度超过8%,直接支出的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科目超过10%,以及削减教育、农业、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等科目的直接支出; (三)还贷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的举债;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其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