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辽源市政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8月1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辽源市政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通信、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除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资料,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必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