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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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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第3号
【发布日期】 2005-08-15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含山县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含山县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8月3日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县 长 吴建国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含山县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巢湖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各级财政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含建设项目的后续装饰工程),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均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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