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执行 省长 罗清泉 二OO五年八月十一日 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种子试验、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种子企业推行种子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审定通过前试验种植,必须遵循农民自愿的原则,免费向农民供种。试验点应平衡分布,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试验种植不得超过3个试点,每个试点的试种面积不得超过5亩。 因试验种植给农民造成损失的,试验者应当赔偿,赔偿额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和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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