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已于2005年7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9日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教师的培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开展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