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责阳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平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周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快客运治安管理,维护客运治本秩序,保障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治安管理。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客运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范围内的客动治安管理工作;其他区、县(市)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客动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客运治安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车流量较大的客运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