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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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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府令第143号
【发布日期】 2005-07-26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府令
第143号
 
 
  《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业经2005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
  本规定所称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信息化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监督实施工作。
  第六条 政府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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