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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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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劳社医保发[2005]98号
【发布日期】 2005-07-12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保障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需求,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基础上,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社区用药报销范围》)。
  一、《社区用药报销范围》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室、卫生所和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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