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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定县全额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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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正政[2005]25号
【发布日期】 2005-07-14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定县全额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正定县全额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正定县全额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促进人员合理流动,保障全额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积累”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为全额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干部、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职工按个人实发工资总额(扣除误餐补贴、差旅费、独生子女费等)的25%缴纳,其中: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5%。缴费比例随国家政策、物价因素、离退休费用增长情况,经县政府批准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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