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秀岩 2005年7月5日 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申领、使用、稽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罚没财物或进行内部结算时出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票据实行分级管理,谁发放、谁稽核,以票控费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财政票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三)罚款没收财物票据; (四)医疗票据; (五)内部收款结算票据。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资有关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建立建全财政票据管理相关制度,落实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措施。 财政票据的具体种类、版式、规格、联次、编号、色彩和内容等,由省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