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电子政务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通过"首都之窗"中心网站、各政府机关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采集和掌握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府机关有义务将政府信息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政府机关网上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工作部门会同监察、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