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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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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发布日期】 2005-06-23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五条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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