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经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维护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由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第九条 在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劳动能力等,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或者自愿放弃承包土地。自愿放弃承包土地权利的,应当在土地承包方案公布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发包方。
以放弃土地承包权为条件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不参加家庭承包。
第十条 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三)正在服刑的人员。
第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十年。
第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家庭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短于三十年的,其承包期视为三十年。
第十三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报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具体办理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发包方应当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给承包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押,不得代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