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5年1月18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修建管理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 第四条 自治县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治县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作为自治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涵养、保护、规划和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护水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