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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江县城市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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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麻府通〔2005〕34号
【发布日期】 2005-10-14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江县城市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麻府通〔2005〕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麻江县城市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麻江县城市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城市居民的就医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本县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县县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贫困群众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本县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镇贫困群众解决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根据可筹集救助资金总量,既要针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又要充分考虑帮助“三无人员”等特别困难人员解决基本医疗费用问题。2、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3、先从最困难的城镇“三无对象”开始,然后稳步推进。通过救助城镇“三无对象”,不断总结完善,稳步推进。

  二、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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