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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坊区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哈香政发〔2005〕16号
【发布日期】 2005-10-14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坊区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香政发〔2005〕16号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有关办、局:
  《香坊区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经区政府第13届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香坊区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户)、五保户的基本生活权益,缓解救助对象医疗困难,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村居民经民政部门批准并享受生活救助的人员。
  第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在为本区农村低保人员(特困户)、五保户提供医疗服务时,执行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超出三项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不享受医疗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

  第五条 农村低保人员(特困户)、五保户享受基本医疗救助,须在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持《香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农村特困救助证》和《五保证》就医。
  第六条 基本医疗救助实行分类限额补贴救助。A类家庭为五保户,因病、因残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每年人均补贴为84元;B类家庭为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仅有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的农村家庭(包括因家庭中有卧床病人需要照顾而无法从事正常劳动的人员),每年人均补贴为48元;C 类家庭为有劳动能力,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其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每年人均补贴为36元。
  基本医疗分类救助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其家庭成员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持《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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