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坊区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香政发〔2005〕16号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有关办、局: 《香坊区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经区政府第13届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香坊区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户)、五保户的基本生活权益,缓解救助对象医疗困难,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村居民经民政部门批准并享受生活救助的人员。 第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在为本区农村低保人员(特困户)、五保户提供医疗服务时,执行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超出三项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不享受医疗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 第五条 农村低保人员(特困户)、五保户享受基本医疗救助,须在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持《香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农村特困救助证》和《五保证》就医。 第六条 基本医疗救助实行分类限额补贴救助。A类家庭为五保户,因病、因残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每年人均补贴为84元;B类家庭为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仅有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的农村家庭(包括因家庭中有卧床病人需要照顾而无法从事正常劳动的人员),每年人均补贴为48元;C 类家庭为有劳动能力,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其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每年人均补贴为36元。 基本医疗分类救助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其家庭成员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持《农村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