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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就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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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穗就[2005]8号
【发布日期】 2005-10-21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州市就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的通知
(穗就[2005]8号)



各区、县级市就业办、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穗就[2005]5号文有关精神,我办对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规划财务处反映。
  一、各社区组织单位在收到社保补贴资金后,应按时向地税征收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区就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按月申报,其余补贴项目按季申报。
  三、按季申报的补贴项目,各区就业办具体按以下两个时间段上报申请资料:
  (一)季后第1个月25日前上报:
  1. 职业培训补贴;
  2. 技能鉴定补贴;
  3. 职业介绍补贴;
  4. 回收《失业证》补贴;
  5. 社区就业服务补贴(安置费)。
  (二)季后第2个月20日前上报:
  1. 招用单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2. 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四、岗位补贴通过银行划入个人账户上。在信息系统网上,“社区岗位补贴”每月计算各人年龄是否符合4050人员身份,在符合条件的次月开始享受补贴;“招用工岗位补贴”按季计算各人年龄是否符合4050人员身份,在符合条件的次季开始享受补贴。
  五、对于在省投保的申请单位,各级就业办必须认真核查其投保险种及人员名册。
  六、刑释解教人员的身份证明统一以司法部门开具的证明为准。
  七、各申请单位必须按时申报;对于超过补办申报期限申报的,不再给予补办。
  八、各区就业办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业务流程,认真做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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