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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九台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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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九府办发[2005]26号
【发布日期】 2005-10-30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九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九台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吉政办发[200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常住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初审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对象的评议、上报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五条  保障范围为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市民政局在确定保障对象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下列对象予以重点保障:
  (一)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二)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三)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
  (四)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老人;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困难的家庭;
  (六)因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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