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和污水超标排污收费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70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污水超标准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高新园区(不包括“双D港”,下同)行政区域内,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等)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团体和居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自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达标后,使用自建排水设施直接向海域、河流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