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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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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05]23号
【发布日期】 2005-10-07
【实施日期】 2005-10-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积极化解乡村旧债,现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乡村债务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一些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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