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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物价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和系统备用费征收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黑经电力联发〔2005〕249号
【发布日期】 2005-10-08
【实施日期】 2005-10-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物价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和系统备用费征收的通知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经委(经贸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明传电报)要求,认真做好对省内企业自备电厂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二金一附加”),并对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等相关事宜,根据发改电[2004]159号明传电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征收工作
  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二金一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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