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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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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5〕152号
【发布日期】 2005-10-08
【实施日期】 2005-10-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2005〕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西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青民发(2005)116号)和市政府《关于批转西宁市贫困人群医疗救助计划与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2005)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西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一、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为我市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市贫困居民。

  (一)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 (以下简称四区)救助对象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

  第二类为一般保障对象家庭成员。

  (二)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以下简称三县)救助对象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

  第二类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卧床病人(卧床半年以上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主要包括:盲二级以上、听力三级以上、语言二级以上、智力中度以上、肢体二级以上、精神二级以上和综合残疾的)。

  第三类为一般保障对象家庭成员。

  二、救助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在享受青海省卫生厅、民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医院设立济困助困病床的通知》(青卫医(2003)21号)规定的“一免七减”优惠医疗服务(即:1、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特需服务除外〉,诊查费在本院规定基础上减免20%。2、住院病人药费在实际执行价格基础上优惠10%,检查费减免15%,检验费、诊查费、麻醉费、手术费减免20%,住院床位费减免50%)的同时,可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享受政府的救助或补助,也可呼吁社会力量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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