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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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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莱政发[2005]41号
【发布日期】 2005-10-08
【实施日期】 2005-10-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05]1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由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基本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它对于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这件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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