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特殊教育工作者在本职岗位上更好地为残疾少年儿童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由原15%提高到25%,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