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全面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全市各级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联系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本单位有关配套制度。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赣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配套制度(试行)
为了全面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全市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下列制度。 行政许可公示公开制度 一、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实施的结果和监督检查等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都予以公示公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行政许可公示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二)、该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主体全称; (三)、该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 (四)、受理该行政许可项目申请的具体办公地点和具体的承办人员、邮政编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其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 (五)、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受委托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权限; (六)、申请该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或者标准; (七)、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数量; (八)、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项目的程序及期限; (九)、该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十)、该行政许可项目收费的缴费程序、缴费地点、缴费期限规定; (十一)、申请人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项目所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十二)、该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三)、救济途径; (十四)、投诉举报电话;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实施行政许可机关按照规定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发生变化的三日内及时予以更新 三、实施行政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于做出之日起的三日内予以公开。 四、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必须在相关办公场所、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或者网页上公示公开所有内容,除此之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同时采取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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