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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扶持煤矿企业转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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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韶府〔2005〕100号
【发布日期】 2005-10-08
【实施日期】 2005-10-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扶持煤矿企业转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部门,中省驻韶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扶持煤矿企业转产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八日
韶关市扶持煤矿企业转产的若干意见
  
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工作,扶持原煤矿企业转产和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发展,特提出本意见。
  一、对煤矿转产新办企业放宽审批条件。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除需前置限制外,可以按大的行业类别填写。对国家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公开办事条件要求、承诺办事时限。
  二、放宽注册资金条件。允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公司的注册资金在两年内分步到位。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为2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申办企业集团。若企业要冠以“韶关”市名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00万元放宽到50万元,其中高科技、文化、体育、种养业、旅游、中介公司可放宽到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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