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9月3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岳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省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订本级政府采购具体管理办法; (二)、汇总编报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 (三)、审核采购人采购计划; (四)、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五)、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六)审核确认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核拨本级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资金; (八)、受理和处理本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事项; (九)、协调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中介服务组织。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七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