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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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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遂政发〔2005〕45号
【发布日期】 2005-10-08
【实施日期】 2005-10-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遂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昌县县域内的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二类区:建制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三类区:除上述二类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 遂昌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遂昌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经贸、公安、民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电力、环保、卫生、教育、旅游、文化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一类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应在县政府规划的农民新村和经过规划了的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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