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商务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哈商联发〔2005〕13号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分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 为了维护公平交易秩序,营造平等、公开、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零售商规范进货交易行为。市商务局会同市工商局研究制定了《哈尔滨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商务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十月八日 哈尔滨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流通领域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消费品市场繁荣和稳定,规范本市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进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进货交易行为,是指零售商通过经销代销、代购、联营等形式与供应商之间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零售商,适用本规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