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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08
【实施日期】 2005-10-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建委(建设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城管监察大队: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根据今年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管理的意见》和《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2号令的规定,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目标,市场监管与治安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行业规范发展与行业规模控制相结合,逐步建立连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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