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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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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市政发[2005]46号
【发布日期】 2005-10-08
【实施日期】 2005-10-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省促进对外开放有关规定,结合辽阳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辽阳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外商注册资本金100万美元以上或域外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本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三条 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可以采取协议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标准可执行最低价。
  第四条 按市以下土地出让金权属,由同级财政按投资额度返还土地出让金:外来资金到位100万美元或1000万人民币,返还30%;到位资金每增加100万美元或1000万人民币,增加10%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直至全额返还;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进入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阳经济开发区(铁西工业区,下同)和庆阳工业园区的项目,按开发区或园区的规定执行更加优惠的用地政策。
  第五条 投资总额合计2000万美元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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