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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行政监察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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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莱政发[2005]53号
【发布日期】 2005-10-08
【实施日期】 2005-10-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行政监察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最近,国务院、省、烟台市和莱州市政府相继召开会议,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各级紧急动员和行动起来,全力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为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工作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行政监察意见。
  一、开展行政监察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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