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宁波不发),省属企业: 为了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作,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5号)、《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