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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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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2005]152号
【发布日期】 2005-10-09
【实施日期】 2005-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九日
 

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责任,加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力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市有关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
  (一)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对没有编制安全生产专篇,或没有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可行性论证的危险化学品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市经贸局
  (一)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上报省经贸委不予核发或取消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批发、仓储、零售),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根据职责范围,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
  三、市公安局
  (一)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在职责范围内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查处、打击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活动,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查处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案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制定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上述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对已做出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参与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查处违反剧毒化学品储存及流向管理规定的行为;接收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并移交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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