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梧政办发[2005]140号
【发布日期】 2005-10-09
【实施日期】 2005-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梧政办发[2005]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已同意《梧州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4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土地调查成果不仅是规划土地用途的基础,也是各级人民政府日常决策和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我市于1990年进行了第一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详查)、城镇地籍调查及以后的年度变更调查,取得了大量的土地资料成果,为政府进行社会经济发展宏观决策和调控、各级各类规划的编制、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和土地市场秩序的建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开展等社会经济发展工作提供了详实的基础资料。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加大以及乡镇区划的调整,土地权属、利用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已严重制约了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的科学、有效管理。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调查,查清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权属,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为政府运用土地管理手段进行经济宏观调控提供准确、现势性强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图件,已是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土地调查与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三)充分利用原有资料的原则。
  (四)实用与创新原则。
  (五)实事求是、为土地利用规划和决策服务的原则。
  (六)土地调查与地籍信息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内容和范围
  这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具体调查内容有各级行政区域界调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调查、建设或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更新调查后各分类面积数据与土地变更调查面积数据的衔接等。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范围为梧州市行政辖区内,城镇地籍变更调查范围要涵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预留建设用地范围。
  四、工作目标任务
  2006年6月底以前,以县级为单位组织完成更新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城乡土地权属性质、归属、地类、利用状况、获得方式等基本情况,通过土地权属界址、地类界勘测,确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在摸清土地家底的基础上,逐步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建立城乡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