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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源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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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5〕208号
【发布日期】 2005-10-09
【实施日期】 2005-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源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208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税系统税源分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税收工作实际,抓紧贯彻落实。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源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经济税源控管,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88号)精神和我省税收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源”,是指在既定税制条件下,一个地区全部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税收储量,是指法定的可征税收收入,既包括纳税人申报的显性税源,也包括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征、免征税源以及根据相关经济指标测算的隐性税源。

  第三条 税源分析是运用数理分析手段揭示税收与经济以及税收自身内在关系,判断税源状况的认知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作,是保障税收职能实现、促进征管质量与效率提高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 税源分析按具体内容主要分为宏观税源分析、微观税源分析和经常性税收分析三大类,其中宏观税源分析反映税收与经济总量之间关系;微观税源分析反映具体纳税人税收指标与相关财务指标之间关系;经常性税收分析反映即期税收收入动态情况。

  第五条 税源分析工作必须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坚持从应征到入库的原则,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税源分析工作实行层级管理体系,分省、市、县(或县级市)、基层分局四级管理,由上而下进行指导与监督,由下而上具体执行与反馈。

  第七条 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计统部门是税源分析职能部门,负责税源分析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税政、征管、法规、稽查、数据处理中心等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包括基层分局)必须设立税源分析岗,配备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有较高综合业务水平和一定文字写作能力的人员专门负责税源分析工作。

 

第二章 岗位体系及职责

 

  第九条 省级税源分析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制定与完善全省税源分析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省以下国税机关开展税源分析工作;

  2、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税源分析指标体系,研究建立税源预测模型,组织开展全省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工作;

  3、按年开展全省宏观税负、税收弹性以及税收与对应经济指标关系的宏观分析,按季计算并对下公布省局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分行业税负标准和税负预警区间;

  4、坚持月度税收收入分析报告与通报制度,研究完善税源分析档案体系和内容,开展税源调研分析工作;

  5、定期召开省局机关内部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税源形势分析会和各省辖市局计统部门参加的税源形势分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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