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兴国县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兴国县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蓝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和《赣州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办法 》(赣市府发[2005]61号 )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初级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品质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 农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三条 农业行政部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农产品的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推广,组织主要农产品生产地方标准的拟订和实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申报和技术推广等。 发改委、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凡在兴国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运输、经营、加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进程,尽快形成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为主体,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和工作格局。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生产、经营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鼓励生产、经营绿色食品、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