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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管理区范围内农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诸政办发[2005]140号
【发布日期】 2005-10-09
【实施日期】 2005-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管理区范围内农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
(诸政办发[2005]140号)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区范围内农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管理区范围内农居民建房审批管理的意见》(诸政发(2005)号)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对已上报但未最终审批的建房户的处理意见:
  (一)在城市规划管理区35平方公里及城西工业新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近期不可能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行政村的危房户、受灾户、特殊住房困难户,由所在村、街道统一核定,可在安居小区(公寓房形式)内重新报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审批落实。公寓房以人均建筑面积30 m2标准落实,费用按公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价格由申请户向建设业主一次性缴纳,同时该户原所有住房地面建筑物无偿收归国有,并按土地使用证核定面积,以250元/平方米标准回收(土地、房产由国土资源、建设部门管理处理)。如遇城中村改造、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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